江西省电线电缆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一、目 的: 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从业人员权利、保障企业合法利益,提高我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提高我国电子材料的水平和竞争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协会章程,特制订本《道德准则》。 二、范 围: 本《准则》所称电线电缆行业包括从事电线电缆行业生产、开发、经营、销售的企业及从事贸易的相关事业。 三、权 责: 3.1 秘书处:监督本行业道德准则在企业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四、作业内容: 4.1 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做到依法从业,令行禁止,恪尽职守。 4.2 诚信为本:要坚持公平交易原则,重合同、守信誉,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真诚对待用户,竭诚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杜绝各种虚假欺诈行为,决不损害用户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4.3 质量第一:要树立“国运所系”的质量观念,严格生产管理,积极贯彻相关技术标准,树立品牌意识,努力追求一流的服务,一流的质量,一流的信誉,多出的精品,不粗制滥造,严把材料质量关。 4.4 创新发展:要树立全方位的创新意识,它包括思维创新、观念创新、体制、运行机制的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和服务创新,注重学习并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不断优化设计和产品。 4.5 爱岗敬业:从业人员要以奉献社会为宗旨,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素质,在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的过程中体现自我价值、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和单位的名誉。 4.6 团结协作:企业之间要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扩大合作,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形成团结协作、共同提高行业的氛围。 4.7 坚持以人为本:要充分发挥和保护职工的生产积极性,鼓励职工技术创新和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重视各类人才培养,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职工教育,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不断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江西省电线电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我省电线电缆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电线电缆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 (一)在江西省从事电线电缆(含光纤光缆)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的相关企业。 (二)在江西省从事电线电缆设备、材料、原辅料、连接器、电缆附件等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的相关企业。 (三)在江西省从事与电线电缆相关的科研、教育、检验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努力创造 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江西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履行行业自律义务: (一)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电线电缆使用主要材料,如铜、铝、塑料、橡胶等绝缘和护套材料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满足顾客要求,做到不合格原材料不投入生产。 (三)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严格控制各道工序产品质量,坚持做好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工作,保证产品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标准要求才使产品出厂,决不做有意降低标准要求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保证电线电缆标识长度与实际产品相符,误差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要求。 (五)公约成员单位在参与投标时,要规范投标活动,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参加投标,不串通投标,不非法干涉投标活动。 (六)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七)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发现低于成本价竞标单位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电线电缆市场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九条 江西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有关电线电缆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公约监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可授予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经成成员单位2/3以上单位审议通过后,可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江西省电线电缆制造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电线电缆制造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财务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照厉行节约和收支公开的原则,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电线电缆制造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部为本会资产管理部门,接受协会会长领导,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按本办法交纳会费是确定会员身份的契约依据,是商会会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二、经费来源 第四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三、会费标准 第五条 协会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即会长5万元/年,常务副会长2.5万元/年,副会长:7500元/年,会员1250元/年,监事单位对应会员单位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由会员向协会直接交纳,会费收取采用一次性全额缴纳一届四年的会费,会员中途退会或被协会除名的会员不退费。 四、缴纳办法 第七条 会员自批准入会之日起,二个月内按本办法一次性缴纳全额会费。 第八条 会费由会员转帐到协会开户银行帐户上,协会收费后会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民政部统一印刷的收据。 五、经费使用 第九条 协会经费用于以下范围: 1、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议的各项有关开支,协会主办或作为主要参加单位的会议开支应由本协会承担的部分; 2、协会主办的各种服务活动及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等费用; 3、协会常设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含房租、水电,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日常办公的采购、维保等费用)等; 4、维系日常工作开展的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宣传费、顾问费、快递费等; 5、协会外聘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开支; 6、会员发展的证牌制作、中介佣金等费用; 7、协会开展活动所必需的其它费用。 六、经费管理及审批 第十条 协会各项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协会凡报销费用支出,必须附有原始单据,凭证填写齐全、记载清晰,对不合法、不清晰、不完备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协会日常经费开支,需由执行秘书长审核后,监事长审批,由会长签字报销。 七、经费决算及审查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按照规定,编报年度财务决算。由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审核;召开会员大会时,理事会应向会员大会汇报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有权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协会账目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八、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经验丰富的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同时报江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江西省电线电缆制造行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