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线电缆制造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西省电线电缆制造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江西省电线电缆制造行业协会是江西省工商联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的制造业会员组织。协会由江西省内从事电线 电缆产品、材料、设备等相关联的企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服务于江西省电线电缆行业的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 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电线电缆制造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做出贡献,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 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工商联、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 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南大道1566号恒天时尚中心B2座2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 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二)组织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 为的机制; (三)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先进企业,举办各类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商会、同业协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国际经贸交流 与合作;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 (七)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工商及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省委省政府、省工商联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其它需要开展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生产和经营电线电缆的企业和相关 联上、下游企业。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一)有合法的登记身份,支持参与本会工作; (二)愿意向组织缴纳会费;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上门考察,了解实际情况,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交证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参加入会仪式,由本会颁发会员证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出席会员大会,审议大会报告和材料;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不退费。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室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缴纳会费的; (二)一年内本人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员;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七)审议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社团 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 (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党支部书记组成。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 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四条 理事、监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 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它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 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用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它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损赠、信用承诺、政府转 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与对象和收费标准 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 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3 月 10 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